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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鹏律师l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主任l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l 天津律师协会会员l 中国政法大学l 11年执业经验李鹏律师合同债务团队简介:李鹏律师合同债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李鹏律师
手机号码:13114822057
执业证号:11201201010899843
执业律所: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河川大厦A座15层
该案件由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团队专业律师代理。
具体裁判文书参考: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://wenshu.court.gov.cn/website/wenshu/181107ANFZ0BXSK4/index.html?docId=49a0866b02f04f988009aa770163560d
案情经过及结果:
对方上诉请求:1.依法撤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2018)津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或者发回重审,或者依法改判;2.一、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。主要理由:1.一审法院计算亏损的依据,事实不清证据不足。依据的来源全都是一审法官的自我主观臆断。每天报送的营业额和微信订单、送货单和验收单都是原始证据,但是原审未予采纳。2.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。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未予认定;合同中的原材料自购是否包含在本案亏损中的原材料;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记录中有欠款记录,证明被上诉人还在欠上诉人原材料款,也未查明;判决依据的是合同第十八条,但是该条是明确约定即便出现亏损由上诉人接管经营,所以即便出现亏损也不会有返还加盟费和保证金的问题。3.被上诉人存在自行配馅料的问题,而且是在亏损之前出现的行为,所以被上诉人违约在先。4.被上诉人陈述在门脸转让后,收到了转让费30万元,该事实一审也未查清。
我方诉求:徐某峰、张某君答辩称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具体理由:二被上诉人经营不到一年半就出现亏损,这是事实。另外,加料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。
徐某峰、张德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:1.依法判令解除徐某峰、张某君与天津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《柏记餐饮有限公司加盟合同》;2.依法判令天津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返还特许加盟费175000元;3.依法判令天津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。
最终判决结果:
诉人天津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不能成立应予驳回。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判决如下: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